•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7-00031
  • 文号: 闽林〔201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7-02-17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 (试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2-17 09:12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直属国有林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2月16日
     
      
     
      
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更好发挥省属国有林场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是指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判定标准,在省属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审查与评价。
    第三条  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以森林资源建档数据为基础;
    (三)内业检查与外业抽查相结合;
    (四)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任务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相关检查验收单位出具的检查结果、验收报告或考评意见等;
    (四)资源部门公布的阶段性资源调查、监测数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森林资源约束性指标:主要审查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数量变动情况。
    (二)森林资源经营指标:主要审查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等禁限伐林管护,以及林地征占用等情况。
    (三)森林资源管理指标:主要审查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档案资料完整与否,以及是否存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详见附表)。
    第六条 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省直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加强对各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开展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指导。
    (二)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报送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结果,督促省属国有林场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整改情况。
    第七章 省属国有林场应当配合做好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工作,对提供的相关资源数据、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并抄送离任的场长,审计意见内容包括被审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内外业审计检查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九条 审计结果是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对场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综合评定,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省、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管理中成绩突出的省属国有林场场长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亦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省属国有林场场长在其任职期间的一个或多个年度开展森林资源增减变化及管理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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